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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化工部及经贸办《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和公安部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的精神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: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,易燃固体,易燃液体,易燃    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,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各种爆炸品等。
第三条 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。并有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,落安全岗位责任制。必须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性质,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四条 销毁、处理有燃烧、爆炸废弃化学危险物品,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、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第五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,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防晒、调温、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。
第六条 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、贮罐,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器设备,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禁止私自乱接电源和违章、违规使用电器。
第七条 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
  (一)不同品种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,并不可超量储存。库房集中保管时,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,并保持道路畅通。
   (二)化学试剂危险物品保存时要避免混存。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。即:
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;
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处。
(三)对于遇水易爆,遇高温、低温、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,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、易积水、高温处贮存。
  (四)对储存压力气体、液化气体的容器,必须按照压力容器检测的要求,定期进行检测,禁止检测不合格的容器储存压力气体、液化气体。  
(五)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,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,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火灾和爆炸。
第八条 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、考试后凭证上岗。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:   
(一)必须认真贯彻安全、防火责任制;  
  (二)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,贮存前必须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.
第九条 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。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,必须将化学危险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,才能使用明火。
第十条  在化学危险物品保管、使用中,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,做出了突出成绩的人员,主管单位可申报给予表彰、奖励;因不负责任、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,依照法律、制度给予处罚 。
发布时间:2012/7/18 8:59:44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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