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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币也会被“实名”吗?

  作者:许斌

  据媒体报道,在福建省的福州市、三明市,将实施紧急避孕药销售实名制。要求药品零售企业,“禁止购进、销售终止妊娠药品”,“为规范避孕药销售,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药时要检查登记购药者的身份证,建立真实完整的紧急避孕药品购销记录”。(中国网)

  据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通知中说,这是为了贯彻国家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〈集中整治“两非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的精神。

  查《关于印发〈集中整治“两非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,所谓“两非”,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,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。《通知》中明确强调的只是“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源头管理”,而没有提及紧急避孕药。

  记者查询《福建省集中整治“两非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》,也没有发现其中包括有对于购买紧急避孕药的特殊规定。

  基本清楚了,实施紧急避孕药销售实名制,是福建省福州市、三明市的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借上级文件树起的一个小尾巴。

  显然违法,而且是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。于公权部门以及个人,本来应“法无明令则不可行”,而购买紧急避孕药与购买火车票不同,前者在个人的私域范围内,后者有公共属性,所以,只能实施后者的实名制而不能实施前者的实名制。

  所谓“无利不起早”,自树小尾巴无非是为了加设行政审批项目,扩大部门审批权力,然后将权力变现,作增加规费乃至乱罚款的依据。其行为性质类似于自己组织起人马,截断交通干道,做“要想从此过,留下买路财”的勾当。

  问题在于,为了扩张部门权力、牟取特殊利益,福州市、三明市的相关部门以及个个怎么敢如此的肆无忌惮,到了公然违法的程度?

  或者,不妨问一下,“东窗事发”后,对于本件事的处理,究竟会不了了之,顶多以暂时停职、免职然后迅速复出为手段大事化小?还是会依法办事,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呢?

  自信牟非法之利的收益极大而风险极小,便是“东窗事发”,也不过就是不了了之,绝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,恐怕是具体行为发生以至类似的权力行为泛滥的主要原因。其自信的根源,自然是类似事件发生后,本来以不了了之、包庇过关为常例。

  长此以往,不同部门会竞相切入实施人民币实名制的江湖了,盖一次章就收一次费,民众递进审批窗口一张百元大钞,经多个部门盖章,可能就剩下10块钱扔出来,其他90元被充作了审批费。

  这一次,福州市、三明市的相关部门以及个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?

【来源:四川新闻网】

【编辑:漫步】

 

发布时间:2011/12/31 14:09:55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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